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建立健全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使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重在激励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坚持分层次和分类别相结合原则;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学效果的优先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全日制学生教学工作的所有任课的专兼职教师。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根据人员性质、任课情况,明确参与教学质量考核人员名单,各二级学院(部)按课程归属权对本部门所有教学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是学校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有关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质量控制办公室)、教学督导办公室和二级学院(部)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考核工作组制定考核的办法和指标体系,审定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二级学院(部)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组,组长由二级学院(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二级学院(部)院长、直属支部书记、副院长、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组成。考核组依据本办法制定二级学院(部)考核工作方案,对二级学院(部)全体专兼职任课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考核,处理考核中教师反映的问题。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
第五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内容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包含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主要包括教学规范、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等方面。
第六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指标体系设教学规范、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等3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
第七条 教学规范主要指授课计划及进度、课程标准、课程思政教案、备课笔记、授课情况记载册、作业和成绩评定等。该指标由二级学院(部)根据日常的教学常规检查记载及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 教学效果主要指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性教学等方面所获评价情况。其中教师在承担课程、实践性教学等方面的教学质量评价由学生评教、同行测评、二级学院(部)考核组、教学督导评教四个部分组成。学生评教作为教师教学效果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原则上每学期组织测评1次,由教务处在教务系统中组织实施,所有课程(包括公选课)均纳入评价范围,年度测评成绩取两学期测评成绩的平均值;二级学院(部)同行测评由各专业团队(或课程团队)每学期组织同行教师听评课,测评成绩取两学期的平均值;二级学院(部)考核组考核,根据教师参与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研究和二级学院(部)督导听评课情况进行考核;教学督导评教成绩评定,根据督导听课测评、随堂学生测评、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成绩以及教学秩序检查综合确定。
第九条 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主要指教师承担的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研究情况,包括教研活动、承担国家、省、校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的成果、技能竞赛等。教研活动测评由二级学院(部)根据教学团队和二级学院(部)教研活动记录进行测评;各项建设项目由各二级学院(部)根据文件审核后进行评分。
第十条 具体指标设置和考核量化评分细则见《明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各职能部门、二级教学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相应指标数据,用于评优评奖。
第三章 考核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并进行比例控制。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30% 。优秀等级的评定,年度学生评教得分须位列前50%或评教分数达90分以上。
(一)教师在当年的教学质量考核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定为不合格。
(1)出现二级教学事故2次以上(含2次),或一级教学事故1次以上(含1次);
(2)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工作;
(3)教学质量测评成绩低于60分;
(4)有经认定的师德师风问题;
(5)后期认定出现以上几种情况者,该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应判定为不合格。
(二)在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教学比赛中获得团体三等奖(限前3名)或个人一等奖的教师(或优秀指导老师),且无第一项所规定情况者,经二级教学单位考核,可直接定为优秀。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教学质量考核每年考核1次。
第十三条 学校对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程序如下:
二级学院(部)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组,对教师的教学规范、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改革研究等情况进行审核后,评定相应的考核等级。二级学院(部)考核组将考核结果在本部门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教务处。教师如有重大问题反映,可向学校考核工作组提出申诉。学校考核工作组受理教师的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作为教师今后提职晋级、奖惩、聘任和选拔优秀人才等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限期培训提高,依然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的教师调离教师工作岗位,由人事处根据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明达职业技术学院
202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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