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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5-11-14 15:17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教育部《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教师〔20163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教师企业实践,进一步加强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形成有价值的教学成果和教学资源不断丰富教学内容,提升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实践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少数特殊专业教师也可在机关、团体、事业、行业协会等单位或其下属部门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

第二章 内容、形式及方式

 教师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企业顶岗实践、跟岗实践,开展实践调研、收集教学案例或推进实训项目

深入企业一线,了解实践单位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企业文化及产业发展趋势等,参加生产实践,掌握企业相关岗位生产技术和技能

熟悉实践单位相关岗位(工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等,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人才培养的需求

学习所在实践单位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

参与实践单位生产工艺编制、关键设备操作及管控、质量管理与控制、企业项目开发、产品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和课题研究

利用专业优势,为实践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经二级学院(部)申请并获得教务处认定的其他内容。

 教师企业实践的形式,包括到企业考察观摩、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参与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等同时鼓励探索教师企业实践的多种实现形式。专业教师企业实践以顶岗作业、参与企业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为主;公共基础课教师企业实践应围绕所承担课程和所服务专业以考察、调研为主。

 教师企业实践的方式,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长期实践,是指教师因占用正常授课时间而导致学期内不能承接教学任务的,连续3个月至6月进行的企业实践

(二)短期实践,是指教师不占用正常授课时间,连续1月至2个月进行的企业实践

(三)分散实践是指教师不占用正常授课时间利用分散的课余时间进行的企业实践,但每次申请企业实践时间不少1个月(22天计为1个月,以1天为最小单位)

实习指导,是指以专业指导教师身份进驻企业指导学生开展“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等课程教学,及与专业相关的企业实践活动

上级选派,是指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选派教师参加的企业顶岗、跟岗实践、企业实践、挂职锻炼等

其他方式,是指参加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等实践活动为行业企业提高技术咨询或服务等活动学校认可的其他企业实践活动等,依据其实际工作时间认定。

第三章 任务要求

 专业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公共基础课教师要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2个月。

第八条 教师企业实践原则上应在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校企合作单位进行,教师要与企业签订企业实践协议。教师参加企业实践,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生产、管理、安全、保密、知识产权及专利保护等各方面规定,服从企业安排。

第九条 教师企业实践内容必须与所任教的专业课程密切相关,教师企业实践要有计划(包括企业实践的具体内容、最终成果等)、有记录、有成果、有总结,不得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条 教师参加企业实践要积极承担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与推广等工作,认真学习新的专业技术,了解行业发展情况;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填写《教师企业实践手册》。

第十一条 教师到企业实践期间,不得随意离开企业实践岗位。要保证出勤率,有事要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负责人和实践企业相关负责人请假。同时要保持与所在二级学院(部)的联系,主动汇报实践情况。

第十二条 教师企业实践结束后,应将企业实践收获转化为教学资源。专业教师要形成教学案例或实践教学项目或技术服务项目等成果,公共基础课教师要形成教学案例或调研报告或技术服务项目等成果,企业实践成果要能在教育教学中得到应用,解决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第四章 二级学院(部)职责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负责本单位教师企业实践的计划安排。要结合教学、教科研需要和教师个人发展需要,有计划分期分批安排教师到企业实践。要结合工作安排和专业特点制定教师的企业实践计划。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部)负责本单位教师企业实践内容审定。要会同企业根据教师教学实践和教科研需要,结合教师专业水平制订企业实践方案,明确教师企业实践目标、任务、时间、地点、要求等,同时协助企业管理、指导学生实习。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负责本单位企业实践教师的管理。在教师企业实践过程中,要定期与教师实践的企业沟通,了解教师实践情况,建立教师企业实践业务档案,及时收集、整理教师在企业实践中所形成的各种资料,保证资料完备可查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负责本单位企业实践教师的考核。要成立教师企业实践检查小组负责对教师企业实践过程进行检查。要组成教师企业实践评议小组,负责对教师企业实践成果进行认定,并结合过程检查结果,对教师企业实践进行考核认定。教师企业实践评议小组可由所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其他二级学院(部)5-9名人员组成。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部)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专业发展需求,制定本单位教师企业实践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12月份向人事处报送下一年度教师企业实践计划。人事处按照学校总体任务要求,核准各二级学院(部)教师企业实践计划,对二级学院(部)进行教师企业实践协助、监督、指导、考核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部)按照人事处核准的年度教师企业实践任务指标,合理统筹本单位各项工作,保证教师企业实践任务的完成。于每学期放假前一周内核准的教师企业实践计划(包括《教师企业实践计划表》《教师企业实践申请表》《教师企业实践协议》教务处备案后执行(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对计划进行一次调整)。未经教务处备案的教师企业实践,将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部)要有计划对教师企业实践的过程进行检查,教师企业实践检查小组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及时填写《教师企业实践检查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 教师在企业实践结束后一周内,要及时向二级学院(部)提交《教师企业实践手册》(含实践企业的鉴定意见)以及在实践期间形成的教学案例、实践教学项目或调研报告或技术服务项目等成果材料。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企业实践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可以申请终止,但须通报所在二级学院(部)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负责人,二级学院(部)要及时在《教师企业实践检查记录》中做好记录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每年初组织上一年度本单位教师企业实践的考核工作。根据教师企业实践的成果和教师企业实践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汇报交流,并将考核结果(包括《教师企业实践年度总结表》和《教师企业实践年度考核汇总表》)于寒假前一周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教师企业实践督查组,督查组由人事处、教务处、质量控制办公室、教学督导办公室、二级学院(部)等部门(单位)人员组成,不定期到企业检查教师企业实践情况,对企业实践记录和成果材料进行抽检,同时负责对二级学院(部)的企业实践教师管理和考核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章 综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教师企业实践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二级学院(部)要根据本单位教师企业实践任务需要,制定本单位教师企业实践考核标准,根据教师企业实践计划、内容、过程和成果等,对教师企业实践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排序)。

第二十五条 教师企业实践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每年优秀人数不高于当年本单位企业实践人数的30 %(四舍五入,因人数限制原因可至少1人)。综合评价(排序)结果将纳入教师考核内容,并作为学校对教师职称评定、考核、晋级和评优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教师企业实践视作无效。

(一)企业实践记录和成果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因违反有关纪律规定而企业实践中止的;

(三)因未请假,在二级学院(部)检查过程中缺岗两次或在学校督查组检查过程中缺岗一次的。

第二十七条 若教师的企业实践视作无效,该教师年度综合评价等次不得高于合格,达到职称评审条件后两年内不予推荐评审。

第二十八条 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因未请假缺岗一次的,综合评价等次定为合格以下,取消个人当月学校保障支持与绩效工资教师综合评价等次不合格的以及教师企业实践中止的,取消个人全部学校保障支持。

第二十九条 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企业实践的,当年教职工年度考核最高为合格等次。

第三十条 若年度内教师企业实践无效达到2人次及以上教师所在二级学院(部)在相关考核中该项指标不得分并作为该二级学院(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七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一条 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交通补助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报销

第三十 学校对教师在进行企业实践的同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报销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费用。

第三十 教师在参加企业实践期间,如取得突出成绩获重大成果并产生经济效益的,经认定,可由学校奖励办法认定发放奖励

第三十 教师企业实践按6学时/天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

第三十 根据实际需要,学校为参加企业实践教师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 实训指导教师企业实践参照专业教师要求执行

三十七 根据专业特点,以上规定中未能涵盖的企业实践方式,需由二级学院(部)制定详细的可操作、可监控的企业实践方案,单独形成计划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执行。

三十八 当年年满50周岁以上的专业教师,在二级学院(部)规定的实践内容要求范围内,企业实践形式可以以考察、调研为主。当年退休的教师可不参加企业实践。

三十九 “双肩挑 ”人员和在二级学院(部)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师,在走访企业、行业以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考察调研,视同企业实践内容。在企业兼职和任职的需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校前五年内具有年以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校五年内不做企业实践要求,视同完成企业实践。

第四十 本办法执行之前五年内经学校认定的教师企业实践时间可累计计算,教师五年内安排企业长期实践限定为一次

第四十 教师企业实践时间不足,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第四十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教师企业实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四十四 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冲突,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四十五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四十六 附件“支撑材料”与《教师企业实践工作周志等材料交由二级学院(部)存档;《教师企业实践审批表》《教师企业实践考核表》交由教务处存档。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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